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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回答:墙上那句话属于第十二条列举的哪一种
假设你在武汉一家品茶工作室坐下,看到墙上贴着一句“可续水三泡”,服务员口头又说“这款茶耐泡”。你想把这两句话记进自己的资料索引,先要分清它们各自落在第十二条的哪一类里。
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二条,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方式被列举为几类:商业宣传、产品推荐、实物展示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。墙上张贴的说明,按“店堂告示”归入;服务员当面介绍某款茶,按“产品推荐”归入。两者都在列举范围内,不是列举之外的补充。
所以“能不能当依据”的第一层答案是:能,因为它是第十二条明确列出的承诺形式之一。但这句话只解决“算不算承诺方式”,不解决“这句承诺本身是否成立、是否有效”。
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:第十二条把哪些表述纳入承诺内容
第十二条在列举承诺方式之后,紧接着列出承诺内容所指向的方面: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等。
用这个范围回看工作室现场,可以这样归类(本文示例):
- “可续水三泡”说的是次数,落在数量一类;
- “这款茶是今年的明前茶”说的是品质来源,落在质量一类;
- 茶单上标“一位68元”说的是金额,落在价格一类;
- “茶具损坏按原价赔”说的是事后处理,落在责任承担一类;
- “不满意可以换一款”说的是事后补救,落在售后服务一类。
归类的意义在于:这些表述不是随口闲聊,而是第十二条所指的承诺内容。读者整理资料时,可以按这五个方面给每句话贴标签,而不是笼统写“店家说过”。
“作出承诺即须履行”约束的是哪一层关系
第十二条的后半句是这条规定的落点:对上述方面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。
这句话的关系结构是:先有承诺,后有履行义务;义务指向的是“所承诺的内容”,不是承诺之外的更高标准。也就是说,第十二条要求的是兑现自己说过的话,而不是替经营者设定一个统一的服务水平。
对整理资料的读者来说,这一层关系可以这样用:看到一句现场表述,先确认它是否属于第十二条列举的方式和内容范围;如果属于,就记为“已作出的承诺”,并在旁边注明原话、出现位置(墙面、茶单、口头)和日期。至于这句承诺是否成立、是否应当被支持,不在本文讨论范围。
口头推荐与店堂告示的记法为什么要分开
同样是“可续水三泡”,写在墙上和说在口头上,归入的列举项不同:前者是店堂告示,后者是产品推荐。分开记的理由不是效力高低,而是留证方式不同。
建议(本文示例)在资料索引里设两栏:一栏记“张贴或印刷的表述”,抄原话并记位置;一栏记“口头表述”,记说话场景和大致时间。两栏都标注“依据: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承诺方式”,但不写“已核实商家会履行”。
这样分开的好处是:日后回看时,你能分清哪句话有固定载体、哪句话只存在于当次对话,而不是把两种来源混成一句“店家承诺过”。
引用第十二条时要带上的时间与范围
第十二条出自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,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。引用时把施行日期和条例名称一起写上,可以避免把这条规定误当成更早或更晚的其他文件。
另外,条例第一条说明其制定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,第十二条的承诺履行要求属于这部条例框架内的规定。这一点影响的是引用时的出处标注,不影响对某家工作室具体表述的判断。
需要说明的边界:本文只讲第十二条列举的承诺方式、承诺内容范围和“作出即须履行”这一层关系,不判断“可续水三泡”这类具体表述是否有效,也不提供索赔建议。工作室是否具备某种服务能力,仍要以现场可核对的信息为准。
参考资料
查阅原始说明,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。
保存方式应结合茶类、产品包装及实际环境。发现霉变或异常时不要自行尝试食用。